1楼 2007-9-19 19:23:26
快刀浪子手记——经济适用房不是一种恩赐
首先声明,快刀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后也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想法。
负担与监督
经济适用房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中国青年报》上引用某建设部官员的一条观点: “一次性的出售令经济适用房制度缺乏退出机制”;而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不断需要拿出土地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不包括土地成本,仅包括一半的配套成本……令政府不堪重负。另外一个来自于大众的呼声是:“在现实中,由于受制于“购买对象失控、建设标准失控、监督环节失控”等制度环境,也并没有都真正“适用”到最需要它们的居民手中,诸如“住着经济适用房,开着高级小轿车”之类的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乃至一些时候,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沦为开发商、官员们渔利、腐败的工具”
以租代售与政府回购
因此,现在出现了两种改革思路1、经济适用房将全面以租代售,成为新时代的公众型“租约房“。老二手房中介商知道,当年的租约房又要来了。只是当年是单位宿舍性质的租约,如今成了社会产业性质的租约。2、实行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出售和公示制度。
不是负担
在这里我想摆出一个明显的事实,政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拿出的土地”,原本就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以公共财产服务于社会公益——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何以会成为负担,并且“令政府不堪重负”?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提供诸如经济使用住房这样的公共服务、福利,本来就是政府的天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政府“拿出土地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牺牲一点自身的经济利益(土地出让金),谈何重负?
是一种再分配的手段
另外,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除开保障低收入者住房需求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抑制社会贫富差距扩大,是国家利用具体行为,行使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是说当年建设经济适用房本意中除开拉动内需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使富人阶层与平民阶层在不动产持有上有较均衡的比例。难道调控贫富差,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也会是各级政府的负担?
我想,最重要的“负担”是,在目前大多数城市老城区土地极度稀缺的情况,新区或近郊的商业性开发势在必行,而原有的,或正在建设中的低价经济适用房小区成为新建商品房小区提价最大的“负担”之一。
审查监督才是关键点
我还想摆出另一个事实,针对大众所提出的:“少数富人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在这里我先将国家规定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再申明一下:“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建住房[2004]77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我想大家都不会把上述人归纳为富人吧?的确,如果在审查资格中严格按照了规定执行的话,大家断然不会出现意见。可是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造成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我们因此最直接的要求不是不许人买经济适用房,而是应当要求资格审查环节的改革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最基本的道理是:“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负责任行为,使广大的急需住房的平民,丧失应得的国家福利。租赁权与产权,有知识的人都知道,是完全不足的理念。
从另一角度看公平
我还想讲的是建设经济适用房与社会公平体系是否有冲突。许多朋友都在讲:“销售经济适用房是好事,因为本来能买经济适用房的都是本地人,我们外地人不能买,政府回购也是好事,他们买了的人一转手就赚那么多,当然不行。现在不能对外卖了,自然就不会有人来投机了。”这些观点处在他们的立场无可厚非。但是我们细想,这与经济适用房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所谓本地人与外地人,这完全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跟上的问题,而作为要进一步放开的户籍制度与公民享有的合理迁徙权这是时代发展必然。不应该再让户籍成为国民享受国家福利的限制条件。
而对于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我认为对于部分人可能才有失去公平一方面。第一,国家之所以允许拥有资格的人购买经适用房是认为国家需要对上述人群进行补贴,注意是给予他们补贴,而不是施舍。给予,是因为他们作为公民因其具有特定的条件而享有国家应给予的福利。而不是有条件的对他们限制性的施舍。第二,举个例子:“一位为国服役八年或者十年以上的士官转业到地方,享有八十平米的户控内面积经济适用房指标,是因为我们要恩赐他吗?非也,是要合理补偿他的付出与劳动。那么,他假设想要创业,把房子再转让,得到资金进行投资,这笔钱是他的非正当利益吗?我想没人会同意,因为以低价让他享受这个不动产,是国家给予他的非现金性补贴。而他转让这个产业,只是变现而以。国家如果直接以现金形式补贴他,那国家也就是社会的负担才是会直接加重。第三,以上人员同样可以变换到为国家重点工程拆迁的拆迁户、教师等等。对于这类人群所拥有的经济适用房,一刀切式的不准上市交易,只许政府回购,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总之,我认为经济适用房的改革,有重要的两点不能违反:“1、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更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最重要的是对监督体制的改革,保证这些保障的到位与再分配的准确性,而不是取消这一政策。2、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国家和社会并不对他们在施舍,而是他们自身争取的公众利益,应当遵守《物权法》的原则给予最大的保护。

(首发金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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